开发商违约如何赔偿违约金2007年7月21日签订《购房合同》,土地规划规划“商服”,商品房用途“公寓式酒店”,并约定房屋仅作“居住”使用。2008年12月1日前报产权登记备案。但至今仍未办出房产证。2010年11月告开发商赔偿违约金。开发商2012年1月15日在法庭拿出证据1. 2010年11月11日,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“关于临海君天下项目办证问题的说明”,内容为:“2009年6月,烟台开发区管委启动违规改建专项整治活动。该项目因存在实际使用功能与土地性质、规划审批功能不符等问题,被列入整治范围,停办房产证、土地证等一切手续,接受调查处置。目前该项目处置意见已提出,将项目用地性质由商服改为商住,居住部分酒店调整为住宅。2010年11月3日管委告知各部门,可办理房产证等”。2.开发商称已于2009年5月29日送了备案资料,完成了义务,原告未取得房产证是政府调整土地用途及规划所致,不可归责被告,不承担违约责任。 咨询:1.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2008年12月1日至今的全部违约责任。2. 政府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一年半之久才出具“办证问题说明”是否合理。期间的违约金谁负责?3.政府是否可以“为民办实事”为由为开发商推责。4. 调整土地土地及规划用途是否应公告及具体时间限制,减少赔偿损失? |